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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影响着债权人的权益。立法层面对这个问题一直比较重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该问题都作出过规定,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利益。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断出现了各种新的情况,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问题在立法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使得实践中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针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发现有不少当事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误读。
今天,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规定,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案例1、婚前借钱去结婚,由谁来还钱?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举债,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杨某与徐某系恋人。徐某提出若杨某带其去欧洲度蜜月就结婚。杨某虽囊中羞涩,但为了娶得娇妻还是答应了。
2015年9月1日,杨某向同事李某借款10万,次日在旅游网站上购买了国庆期间欧洲十五日深度游产品。2015年9月9日,两人登记结婚。
后两人于2016年5月离婚。因杨某一直未归还欠款,李某将杨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情况:杨某向法院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购物发票,显示:其在2015年9月1日收到10万元后,次日便向旅游社转账6万元,其余费用均用于蜜月期间在欧洲拍摄婚纱照、购置首饰、名牌衣服、包包等。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杨某向李某的10万元借款虽发生在婚前,但主要用于支付杨某与徐某婚后的蜜月旅行及其他共同消费,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二人离婚后仍应由杨某与徐某共同归还。
法官提示:与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一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将杨某婚前个人名义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但我们应清楚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前一方个人负债,债权人主张按共同债务的,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实践中,如果夫妻感情稳定,债权人往往很难举证,基于举证责任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夫妻关系恶化时,负债的一方为减轻责任往往会抗辩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举证责任会转化到由负债一方承担,本案即是上述情况。
案例2、妻子答应一起还丈夫的债务,有效吗?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柳某与朱某系夫妻。婚后,柳某以创业为由向同学丁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
到期后,丁某多次向柳某催讨,期间也通过微信向朱某催讨。朱某在其中的一条微信中称:“我老公的50万元借款,我们会还你的。但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再宽限一段时间”。后,丁某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条虽系柳某一人向丁某出具,但朱某在之后的微信中对借款予以确认,也表示共同归还,故应视为柳某与朱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归还。
法官提示:《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负债,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争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在事后追认的,鉴于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追认的方式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在借条上补写签名,在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方式予以确认等。
对于一些其他情形,如一方在出具借条时配偶一方也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一方的银行账户,甚至配偶一方陆续归还过借款等,笔者认为,鉴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可以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3、丈夫借钱给岳父看病,妻子要共同还债吗?
裁判要旨: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柳某在与妻子朱某结婚后,朱某的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柳某向同学韩某借款15万元。
后柳某一直未还,现韩某诉至法院认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归还。
法院审理情况:虽然借条由柳某一人出具,但借款用于朱某父亲看病花费。朱某作为家中独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柳某为岳父看病而向韩某的15万元借款,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柳某与朱某共同承担。
法官提示:《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审理中,可以结合借款的用途、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基于家事代理原则,一般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配偶一方抗辩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由其举证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共同日常生活。
一般而言,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其中对因履行赡养义务引发的负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也明确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4、丈夫借钱做“夫妻老婆店”生意,妻子要共同还债吗?
裁判要旨:婚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丈夫柳某向丁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到期后未能还款,丁某将柳某夫妇诉至法院。经查明,柳某将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场地租金和部分员工工资,而妻子朱某正在公司担任会计。
法院审理情况:柳某向丁某的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租金和员工工资,而朱某又在公司担任会计,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故应视为柳某和朱某的共同债务共同予以承担。
法官提示:《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基本原则是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经营,但同时应结合公司的性质、规模、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以及双方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断。
同时也应注意到,如果配偶一方虽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但分享了经济利益的,也应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5、丈夫对外担保之债,妻子要共同还债吗?
裁判要旨: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之债,一般不宜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柳某与朱某结婚后,柳某的同学陈某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向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为了帮助同学,柳某以个人名义为该笔借款做担保。
后陈某未能归还借款。现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柳某对外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柳某、朱某共同归还。
法院审理情况:法院审理后查明,柳某在提供担保时并未告知朱某,朱某在知道柳某对外提供担保后,多次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柳某及陈某表示反对。同时,朱某举证证明柳某担保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均无关,朱某也未曾因担保行为而获利等。据此,法院认定柳某该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福建高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中虽对此类债务未予以明确,但结合立法的本意,如果配偶一方对该担保行为并未同意,该担保债务及盈利,亦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6、丈夫的非法债务,妻子要共同还债吗?
裁判要旨:非法债务如虚假诉讼、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等,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柳某与朱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半年。现,柳某的姐夫赵某起诉至法院称,柳某在一年前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0万元至今未还,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柳某与朱某共同承担。柳某对诉请全部予以认可。
朱某抗辩,对借款真实性有异议,称分居前虽与柳某经营一家广告公司,但公司的效益很好,而且家中尚有银行存款,无需向他人举债。赵某的起诉是虚假诉讼。
法院审理情况:法院经查明,柳某出具给赵某的借条虽载明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100万且有转款凭证。但赵某系柳某的姐夫,在借条落款时间段内二人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柳某无法证明100万实际用于经营。
经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借条形成时间晚于落款时间。此外,朱某还举证证明当时广告公司经营效益好,且家中有存款。
鉴于此,法院对柳某与赵某借款真实性不予认可,驳回赵某诉请;同时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法官提示:离婚案件中一方为了分割更多财产,有时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应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综合判断。
若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发现律师参与的,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对于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予以细化和明确。
另外,对于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因该些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法官温馨提示
鉴于社会生活中,许多夫妻共同债务尚无法做到“共债共签”。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以及配偶一方都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➀ 对于债权人来讲,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建议在出借资金时多方面了解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和婚姻家庭状况,选取优质的债务人。
同时基于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如果情况紧急,配偶一方未能到场签字,可在出借时借助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如视频、电话录音、微信等将配偶一方认可该债务的证据予以固定。
退一步讲,即便当场未能固定配偶一方认可债务的证据,也应在事后尽量补签字,或借助上述通讯工具固定配偶一方认可债务的证据。切记出借时麻烦一分、讨债时省心十分、最终债权安全百分。
➁ 对于负债的夫妻一方来讲,为避免离婚时,原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一方名义负债,被误认为是个人债务,建议在出具借条时借条内容应明确借款用途,同时应让配偶一方到场签字。
如果借款时配偶一方未能到场签字,之后应当尽可能固定证据,比如留存钱款用途的详细记录以便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甚至录音等形式固定配偶一方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以便证明配偶一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等。
➂ 对于非举债的夫妻一方来讲,要牢记:一旦与配偶一方共同签字举债或者事后追认债务,将面临着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
在感情出现裂痕的情况下,应当留意配偶一方的言行,不论是夫妻之间商谈一方已负的债务还是与债权人协商一方已负的债务时要小心谨慎,对于不知情或者知道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切莫轻易追认。